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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7月2日上午九点,被告人任凯来到如东县欧贸广场18-339号商铺,见屋内仅有荣某一人,便拿半截水泥块进去,将荣某手上的黄金戒指抢走。荣某所在商铺地处商业广场,与其他商家店铺相连成排,一层为客厅、厨房,楼上为卧室。白天,荣某儿子在此摆摊经营、存放货物,晚上由荣某亲戚居住。荣某亲戚案发时不在屋内。
【评析】
法律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生活而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的抢劫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户”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之功能,一般须具备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且有人实际居住;二是同外界相对隔离。一般居民住房要认定为“户”相对比较容易,而具有经营性质的商铺、店面是否属于抢劫犯罪中的“户”,应审查案发时其是否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及是否具有开放性。
商住两用商铺要认定为刑法中的“户”,既要看房屋是否具备生活功能,也要看案发的时间、空间因素,依行为人实施抢劫时房屋所处状态确定。在时空方面,若在白天且房屋处于公开状态,并非生活使用,则不应认定为“户”;在夜间处于关门歇业、人员休息状态时,为生活所用并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则应认定为“户”。
本案抢劫行为发生在商贸区商住两用铺面,周围为其他商户连排的商铺,但该房屋白天仅用于被害人荣某儿子摆摊经营、取放货物,晚间才是供他人居住的。本案案发时间为上午九点多,实际居住人已离开此房屋,商铺亦正常营业,具有公开性。被告人任某在看到门口贴有“维修”字样后进入商铺作案,主观上无入“户”抢劫的故意,依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任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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