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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于2014年3月份入住某宾馆,夜间遭遇抢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查,劫匪系同住该宾馆的客人柳某。柳某入住时,宾馆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没有登记身份信息,柳某现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现马某以宾馆违约为由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0余万元。
【评析】
1、宾馆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范围内之保障义务。根据住宿合同的目的、性质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之附随义务。
2、虽然马某的受伤与宾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因宾馆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住宿客人进行身份登记,才致犯罪分子趁机入内,造成抢劫案的发生。
3、宾馆违反上述合同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宾馆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宾馆未尽到自己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不履行其其他义务的,须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要求赔偿损失权。
4、宾馆保护其旅客人身、财产免受损害,仅在合同范围内,若超出宾馆保护能力范围,宾馆也只在其合同范围内担责。民法通则第11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须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之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宾馆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马某损失的责任。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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