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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28日18时被害人张某、周某、柏某在某中学门前玩耍时,见被告人蔡某、杜某在校门前与该校女生聊天,张某对蔡某、杜某语言挑衅,蔡某、杜某不甘示弱,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周某、柏某刺伤,张某因心脏破裂、心包填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周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柏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
【评析】
转化型犯罪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更为严重的犯罪,相应依照后一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这也导致较难认定全案人是一体转化还是部分转化,而以下几个要素在认定中就显得尤为关键:一是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犯罪的性质差异;二是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的即时表现;三是行为人犯意的变化。而行为人的犯意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案发前,被害人、被告人均在学校门前闲逛,被害人一方年轻气盛、挑起事端,被告人一方逞强好胜、不甘示弱,双方矛盾从语言挑衅升级为相互打斗。在打斗之初,两被告人虽然没有共谋,但在打斗中形成了相互意识联络,两人均意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在从事犯罪。犯意均是实施打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打斗开始不久,被告人蔡某见明显打不过对方(作案环境发生改变),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作案手段发生改变),随意捅刺,致一死两伤(新的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此时,其原有的共谋犯意发生明显改变,即由单纯的逞强好胜转化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超越了原有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产生了新的犯意。而此时的杜某,由于事先并不知晓蔡某身上带有折叠刀,打斗过程中各自为战,也不知蔡某已将折叠刀掏了出来,其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和轻伤的犯罪后果未有明确的认识,也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共谋犯意未发生改变,仍停留在原有的犯意基础上。因此,两人对于超出的犯意是不同时具备的,杜某仍是寻衅滋事的犯意,而蔡某转化为故意伤害的犯意,即存在部分转化。
明确了是部分转化并且厘清了过限行为的判断标准,在对共犯进行定罪时就应按其基本行为定罪,过限行为不在共同犯意之内是不能按照过限行为定罪。对实行犯的过限行为不能适用共犯整体责任原则,而应严格按照罪责自负原则即由过限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蔡某属于实行过限,其罪名发生转化,转为故意伤害罪;杜某没有产生故意伤害的犯意罪名仍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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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刑事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相关刑事知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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