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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机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16

【案情】

常某采取攀爬方式进入被害人沈某房间时,发现被害人沈某正在卧室睡觉,遂采取捂嘴、殴打、威胁等暴力方式,将沈某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常某在对沈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发现沈某身旁有一部苹果牌手机和70元现金,乘沈某不备,遂将其拿走。

【评析】
    盗窃和抢劫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其目的,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之行为,但因使用手段不同,故其侵害客体不完全相同。盗窃罪是采用秘密方式,窃得财物,其侵害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之所有权;而抢劫罪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之行为,其侵害的客体,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外,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
  从本案常某实施的犯罪过程来看,常某在使用暴力对沈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发现沈某身边的手机和现金后,即掠为己有。从表面上看来,常某实施掠得沈某手机和70元现金的手段,是趁沈某没有察觉之机而得手,貌似秘密窃取,侵害的是沈某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理论中有关对秘密窃取财物概念的描述,即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麻痹大意等难以察觉有人秘密窃取财物的特征。从本案中常某的犯罪过程来看,沈某没有及时察觉常某掠走自己的手机和现金,是由于遭受常某的暴力强奸,在心怀恐惧的特殊情况下,已失去反抗和觉察能力,而非因沈某熟睡、醉酒、重病、麻痹大意等难以察觉的自身原因所至,故常某乘沈某心怀恐惧,失去反抗和觉察能力之机,掠走沈某身边手机和现金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抢劫的规定,其行为具备了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掠走其财物的特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沈某的财产权,同时也侵害了沈某的人身权。
  综上所述,常某乘暴力强奸沈某之机,掠得沈某手机和70元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须与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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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4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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