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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偷葡萄被逮住,咬伤园主鼻子被判刑5年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5-18浏览量:479

【案例】

打工人员“老四”在机械厂附近偷摘园中葡萄,吃饱后,“老四”觉得这种“好事”应该与其他人一起分享。随即便叫上自己的老乡刘某,约定晚上一起再偷些葡萄吃,刘某欣然同意。

夜里,“老四”与刘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园中准备再次作案,被两名夜间值班的果农发现,刘某与“老四”分头逃窜,一名果农追上刘某,两人厮打在一起,果农抓住刘某怎么都不肯放手,期间刘某顺势做到果农身上。见果农怎么都不肯松手,刘某情急之下就咬了果农,并将果农右侧鼻翼咬了下来,因为疼痛果农松手,刘某便逃走。“老四”用随身携带的钳子逼走另一位果农,随后“老四”和刘某驾驶摩托车逃走。

经司法鉴定,果农属于重伤。刘某随后被警方抓捕归案,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为逃走,而将果农的右侧鼻翼咬下来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利。而对于故意侵犯自己的身体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军人战时自伤罪除外。

2.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伤害他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其次,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其中,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轻伤以上,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犯罪分子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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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4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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