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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郭某为勒索财物欲对张某实施绑架,2012年,郭某找来周某等5人实施绑架。周某等5人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2月5日,周某等5人在张某下楼时,持棍棒对张某进行殴打、实施绑架行为。但张某剧烈挣扎,反应激烈,周某等5人无奈放弃绑架,欲要离开。在离开几步后,周某提议将张某财物带走,5人遂将张某掉落的钱包和公文包带上事先准备的交通工具后离开,张某无可奈何。张某受了轻伤,且共计损失现金5000元,文件数份。
【观点】
周某5人外加郭某,共六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情节为犯罪未遂。周某5人的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应定性为抢劫,与绑架罪进行数罪并罚。
【评析】
1. 周某5人的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应定性为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中“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周某5人的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该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应定为盗窃。但是张某剧烈挣扎,反应激烈,周某等5人无奈放弃绑架时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且被害人发觉了周某5人的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但不敢反抗,所以周某5人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
2.该案周某等四人抢劫罪应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这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剧烈挣扎,反应激烈,周某等5人无奈放弃绑架,欲要离开,且离开几步。这一情况表明绑架罪未遂。在绑架罪结束后周某5人遂将张某掉落的钱包和公文包带上事先准备的交通工具后离开,张某无可奈何。这表明抢劫罪不是在绑架过程中发生,而是未遂后发生,临时起意将张某掉落的钱包和公文包拿走的行为属于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不是同时触犯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中规定了抢劫罪数罪并罚的情形。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周某5人外加郭某,共六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情节为犯罪未遂。周某5人的拿钱包和公文包行为应定性为抢劫,与绑架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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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绑架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未遂、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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