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暴力类型犯罪 » 扒窃过程中抗拒公安人员抓捕构成抢劫罪

扒窃过程中抗拒公安人员抓捕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7浏览量:757

【案情】

某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特警余某、吴某、邹某跟随“赣C-27891”公交车执行反扒任务。车辆在行驶途中,三名特警发现陈某和罗某正在扒窃他人财物。当陈某和罗某在某小区附近正准备下车时,三名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此刻陈某便从身上掏出弹簧刀进行抗拒,并将特警队员余某和吴某刺伤。经法医鉴定,余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某为轻伤乙级。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陈某扒窃后不仅抵抗公安特警抓捕还用刀捅伤特警,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定性为为抢劫罪。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必须先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或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二是必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结合本案分析,特警余某等在公交车上已经发现陈某和罗某有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当特警亮明自己身份正要抓捕他们时,陈某却用弹簧刀进行暴力抵抗,导致特警余某重伤乙级、吴某轻伤乙级,而陈某使用暴力就是为了抗拒抓捕。可见,陈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抢劫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p#分页标题#e#,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37.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