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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妻子牛某与丈夫陈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常为小事争吵不休。2014年4月,牛某与陈某商议家中买车一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扭打在一起,牛某顺手拿起水果篮中的水果刀向丈夫陈某的背部刺去。由于水果刀刺入陈某胸部导致左肺破裂,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因家庭琐事刺伤自己丈夫,故意伤害陈某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牛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认罪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结合以上种种原因,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11年。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牛某将自己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刺向陈某,致使陈某受伤,故意伤害陈某,陈某后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中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里态度。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会考虑犯罪分子实行该项行为时所持的心里态度,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决定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发生社会危害结果”的主观恶性比“放任”比较大,所以法院一般在判刑之时,前者的处罚也比后者重。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3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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