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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捂死”婴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28浏览量:946

【案情】

肖爽和鲍敏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婴,九个月大。一日,丈夫外出劳动,妻子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携女儿并捎带午饭驾驶自家小轿车为丈夫送饭,到丈夫劳动的工地不远处,发现沙尘天尘土飞扬,不易将小孩子带出,遂将孩子哄睡觉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独自让九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车内。而自己锁好车门,来到丈夫身边,为丈夫送饭。等丈夫吃饭午饭,自己收拾停当后,忽觉孩子独自睡车内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车旁,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九个月大的孩子已经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评析】

虽然鲍敏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她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本案中,鲍敏作为持有驾驶证件的专业驾驶人员,虽然在驾校也学习到了一些有关驾驶汽车的安全知识,但对本案中出现的“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系统学习,驾校也不讲授此类知识,自己也非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掌握这类知识,不能预见这种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

鲍敏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鲍敏作为母亲,对她的孩子非常喜爱,她的行为尽管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她对孩子死亡的后果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其行为不能认定是犯罪行为。

故此,轿车停驶时开放空调致车内人员上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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