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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谢某晚上在街上闲逛散步,看到前面有一位衣着时髦且十分性感的女士陈某,便一直尾随陈某。陈某走到一处僻静处于是冲上前对陈某的臀部、胸部等隐私部位进行抓捏抚摸,紧接着将陈某按倒在地,一边撕扯陈某的裤子一边摸其阴部,奈何陈某一边挣扎一边呼救,由于陈某的激烈反抗,咬伤被告人谢某的腰部、手部等处,迫使谢某逃离作案现场。陈某报警后谢某被警察抓获。
【评析】
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的区分极为重要。由于这两者看上去十分相似,这使得即便是有强奸目的的行为人会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掩盖其强奸妇女的真实意图。为了对行为人的行为正确定性,区分这二者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犯罪构成都是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从主客观上分析强奸罪,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或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而就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客观分析 ,主观上具有的是寻求精神刺激以及填补空虚的流氓动机目的和猥亵故意,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如亲吻搂抱抚摸手淫等下流手段。强奸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强制猥亵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以及妇女的性羞耻、尊严。
本案中,谢某意欲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尾随陈某走到一僻静处,对陈某的臀部、胸部进行抓捏,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以及妇女的性羞耻、尊严。接着将陈某按倒在地,体现了谢某的目的是实施强奸行为;谢某一边撕扯陈某的裤子一边摸其阴部,构成了采取暴力或胁迫或其他手段,陈某一边挣扎,一边呼救,体现谢某行为明显违背了刘某的意志,,之后用嘴咬伤谢某的右胸侧肋下处迫使谢某逃离作案现场,属于自卫行为。谢某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形态为未遂。
综上所述,谢某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由于被害者的反抗,使行为人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迫使行为人逃离现场,应认定为强奸罪,犯罪形态为未遂。
相关形式的罪名: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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