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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故意杀人后悔某及锒铛入狱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6-11浏览量:626

2014年4月,甘某约同村的刘某、马某去村附近的饭店内饮酒。在饮酒期间甘某应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但被马某劝住。此后马某驾车将两人送回家,但在途中甘某与刘某又厮打在一起,后马某将两人拉开,并分别将刘某先送回家,后将甘某送至其家门口。但此时早已送回家的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到甘某门前。并在停放好电动自行车后,提起甘某家附近的一块砖块,追着甘某,但很快刘某手中的砖块被同村村民截下。愤怒的甘某立即回屋内取出家中一把尖刀长约17厘米,并扬言“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将尖刀向刘某左胸部刺去,致使刘某左肺被刺破及左侧肺动脉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后,甘某向当地派出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故甘某系故意杀人。且甘某在刺死刘某前扬言“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表明甘某充分意识到自己接下来将要做的事;其次,当时在场有许多村民证明甘某刺死刘某这一事实,并表示当时有许多人阻拦甘某;最后,甘某向当地派出所自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上述情节,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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