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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秦某与好友在一家餐饮广场内小聚。在途中,经常在此广场行乞的黄某正好向秦某与朋友那一桌行乞。在此过程中,秦某与黄某因捡拾剩饭一事发生了争执。双方互不相让,大吵大闹。虽被朋友劝住,但在回家之后秦某咽补下这口恶气,便将此事告知了朋友徐某,想要教训黄某。在同月的30日,秦某与徐某发现了黄某,而此时黄某正因行乞被广场的工作人员劝离。此时,秦某一把抓住黄某的衣领,与徐某一起将其拖至广场东北角落的楼梯口处,秦某随后对黄某拳打脚踢,多次踢中黄某面部,最终黄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庭审中秦某辩称自己并非想将黄某杀死,仅仅是想教训他,哪知用力过猛将其杀害,故非主观故意。其次到案后自己也如实供述了犯罪,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秦某辩称的非主观故意并不成立,在黄某因秦某的殴打行为倒地不起之后,秦某仍继续不顾后果的殴打。该情况以及结合法医的鉴定报告可以得出,秦某具有伤害黄某的故意,且实际上也实施了殴打的行为,故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符合坦白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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