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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赌债大打出手。非法拘禁罪责难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11-12浏览量:1036

【案情】
  某日,魏某与商某、陈某等人用扑克赌博,魏某输钱后怀疑商某、陈某等人“出老千”,于是纠集谭某、薛某及贾某(在逃)和钱某(在逃)等四人,强行将商某、陈某带至某宾馆内,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退还所赢赌资。商某、陈某分别交出10000元、4000元后得以脱身;商某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为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不同观点。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魏某等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商某、陈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两者在实施方法上没有本质区别,即在客观上两者均表现为当事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特征是通常当事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采用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的,应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赌博、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时,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本案中,魏某等人虽对商某、陈某实施了拘禁行为,但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追索被骗的赌债,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进行认定时,应具体依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如果当事人存在此类主观意图,则其行为应以绑架罪判罚,反之,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3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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