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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伤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只需进行民事赔偿即可,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陈某是村里有名的二闹子,村中都知道他长年患有精神疾病,平时不发病还好,一发病便一发不可收拾。
陈某在2013年10月在砸自家的玻璃,不料自己把手弄伤,便去隔壁表妹家让妹妹找根绳子绑住,不让血再外流。表妹家的厕所一隅系用砖头堆积而成的,并未用水泥堆砌,陈某怕砸到人便推倒了。第二天上午,陈某路过自家舅舅家门口时,看见舅舅李甲与自己的表弟李乙亦在垒砖,也没有用水泥在堆砌,也把其推倒。李甲见状十分气愤,就与陈某理论了几句,但后来争吵越来越激烈。李甲拿起自己家中放在地上的啤酒瓶,往陈某头上砸去。被砸的陈某顺势夺走啤酒瓶,反过来追着李甲跑。后来李甲逃跑中抓起一把铁锹,并未砸到陈某,而是用力过猛砸断了。陈某便拿起断了的铁锹将李甲打到在地,并继续殴打李甲腹部、与头部。陈某在法庭中交代,自己也无法记清到底打了多少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用铁锹反复击打李甲要害部位,致使李甲因此伤势过重而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在案发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陈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李甲的家人,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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