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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林某1996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因开车溅水一事与被害人严某发生口角,便电话联系其外甥被告人林何某叫人前往帮忙。被告人林何某遂叫其朋友被告人李某一同赶至现场,到了现场后,其又电话联系了朋友沈某、金某。被告人林某见被告人何某等人已到达现场,被害人严某仍争执不休,遂与被告人何某、李某、金某等人对被害人严某头部、脸部、背部等多处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严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裂伤,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林某、林何某、李某与被害人严某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3.8万元,被害人严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林何某、李某从宽处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被告人林某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并从轻处罚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林某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并对其从轻判罚,具体理由如下:
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之一,刑事和解程序特别排除了对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此条看似乎全盘否定了累犯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且很多人认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外延比累犯宽,前者还包括前罪非判处有期徒刑的,有的甚至认为、前罪免刑和不起诉的情形也包括在内。
累犯通常包含前罪及后罪相隔不超过五年的累犯,或者前罪与后罪相隔时间超过五年,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后罪相隔在五年以内的累犯,第一种情况依法肯定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种情形下的累犯,显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再者,对累犯从重处罚属于对再次故意犯罪的评价,具有威慑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并使其不敢再轻易犯罪的目的;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对被告人犯案后悔罪表现的评价,其基于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的目的,同时兼顾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上与前者有所区分,着力点系在犯罪后对法益侵害的补救。
另外,针对该犯的量刑可遵循多种量刑情节适用的原则,即应首先考虑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再依据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本案中,可对林某在累犯情节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相应从宽处罚。这也完全符合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p#分页标题#e#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累犯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甚至可以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抵销。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0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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