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陈某非常讨厌自己五岁的小侄子林某。某日,陈某代替其姐姐接林某回家,路上,丁某撞伤林某并迅速逃逸。林某躺在血泊中,陈某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独自离开了现场。最终林某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对陈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义务等,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等。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比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员等。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的人对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四、由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当事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即当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时,当事人具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如不排除、不避免或者没有防止危险的发生,则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接林某回家的过程中,实际上是陈某暂时拥有了林某的监护权,有义务确保林某的安全。因此,肇事司机丁某虽然有积极的救助义务,但是陈某因为其先行行为,也存在着救助的义务,且二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并不互相排斥。陈某在明知不对林某救助,其有很大可能会死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并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拒不救助被撞伤的侄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时,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01.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