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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沈某因找不到债务人陈某,便委托韩某帮忙留意陈某,并承诺韩某如找到陈某将给韩某感谢费。韩某找到陈某后,并多次向沈某追要感谢费,但均未果。案发当天,韩某再次来到沈某住处讨要感谢费,沈某见韩某已是凌晨还来家中要钱,便拿了一把武士刀藏在身上同时将韩某叫至楼下。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并相互进行扭打,沈某拿出未拔出刀鞘的武士刀挥砍韩某,韩某持棍抵挡,后韩某转身逃跑,沈某继续追砍,韩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经鉴定韩某左膝盖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
【评析】
本案被告沈某的行为与韩某所受轻伤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沈某应对此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因为行为人的当初行为给被害人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并且这种危险性现实化为结果则当初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沈某持未拔刀鞘的武士刀追砍韩某,韩某用木棍进行抵挡后转身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韩某不慎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轻伤的后果。从本案来看,沈某拿武士刀追砍韩某,韩某进行抵挡并逃跑,这是一般人都能够预料的方式,是沈某的追砍行为造成韩某不得不选择逃跑。案发当时是凌晨,韩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正是基于沈某的追砍行为,沈某的追砍行为与韩某摔倒成轻伤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沈某的追砍行为与韩某受轻伤具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还必须查清其主观因素。本案中,沈某见韩某来家中追要感谢费,隧拿武士刀藏在身上将韩某叫至楼下,并挥刀追砍韩某,韩某抵挡并逃跑。沈某见韩某逃跑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挥刀追砍,韩某在逃跑中不慎摔倒造成轻伤。一般人都知晓拿刀追砍即使未拔出刀鞘仍可以致人伤害,而且当韩某逃跑时沈某并未停止而是继续挥刀追砍,可见沈某具有伤害韩某的主观故意并且造成韩某在逃跑中摔倒成轻伤的危害结果,沈某应对此负刑事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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