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情】
杨某于2016年3月份入住某宾馆,夜间遭遇抢劫并致使右手臂筋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查,劫匪系同住该宾馆的客人石某。石某入住时,宾馆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石某现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刑。
现杨某以宾馆违约为由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10余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宾馆是否承担保护客人免受抢劫的义务,即宾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宾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宾馆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义务。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2、宾馆未履行对每位旅客信息登记备案义务。虽然杨某的受伤与宾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正是宾馆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对住宿客人进行身份登记,导致犯罪分子趁机入内,造成抢劫案件的发生。
3、宾馆违反了合同义务,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宾馆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每一位入住客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宾馆并没有这样做,这就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民法通则中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公民或者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且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宾馆只需承担其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宾馆具有的保护旅客人身即财产免受损害的责任应在合同范围内,如果超出其保护能力的范围,宾馆也只应该在合同范围内担责。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损失的赔偿额应等同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在住宿宾馆期间遭遇抢劫时,宾馆应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57.html,欢迎分享.
在线提交留言:马上留言
立即电话咨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