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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拘禁手段威胁受害者欺骗其家人而获利应认定为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3

【案情】
   原钱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1日何某伙同李某约钱某到家中喝酒,酒后何某、李某将钱某强行转移到一废弃楼拘禁起来。其后逼迫钱某向家里打电话慌称自己驾车撞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20万元住院费。次日李某来到钱某家中以受害人家属身份从钱某妻子手中取走20万元现金,当天何某就将钱某放回。   

【评析】
一、案件性质的认定。
    本案为抢劫罪。何某、李某以非法占有钱某的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将钱某劫持,并以暴力威胁钱某,以此向钱某索要财物,其行为虽与绑架罪的行为相似,但绑架罪中勒索对象非被绑架者本人,本案中被告人也并未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威胁。该案为“拘禁型”抢劫罪。
 
二、该案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既有他人的人身安全又有他人的财产安全。 绑架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利用被绑架人亲友对人质生命安全的关心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需求。勒索对象是被绑架人的亲朋好友或单位等,而非被绑架者本人。本案中,被害人非绑架案人质,钱某的妻子非绑架罪中交付赎金的第三人。受害人钱某被非法拘禁,但其妻子并不知情,交付20万元现金给李某的动机并不是为了保证丈夫的人身安全,而是帮助丈夫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三、该案应认定为抢劫罪。
  “拘禁型”抢劫罪中,被告人以拘禁行为威胁被害人,实现非法取财目的。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了被拘禁人,以此为条件要挟被拘禁人的家属等,进而实现不法目的。绑架罪不仅在行为人控制了被害人,还在于将被害人被拘禁的状态传达给与被拘禁人紧密相关的第三人,使其不得不满足犯罪人的不法要求。本案中,绑架和勒索行为的对象都是指向被拘禁人。何某、李某没有利用钱某的人身安全威胁钱某的妻子,而拘禁行为是为了威胁钱某以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在情节上,李某取钱时钱某仍处于被拘禁状态,可理解为当场取财。所以,何某、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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