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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9月8日,仇某向吴某借款4万元,并手写一张借条,约定5个月后归还。到期后,仇某找各种借口不还。2016年3月15日,吴某对仇某说,如果再不归还借款就向法院起诉。仇某怕吴某真起诉,便想找机会弄回借条,使吴某没有证据而打不成官司。2016年4月2日中午,仇某对吴某进行殴打索要借条,无奈之下,吴某将借条给了仇某,仇某拿出打火机,立即将借条烧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仇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侵占罪最突出特征变现为,行为人先前的合法占有由于其“拒不退还”的行为而演变成了不合法。侵占罪和抢劫罪的具体区别变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抢劫罪的对象则是当事人尚未持有的一般财物。第二、从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分析,侵占罪中的当事人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常发生在其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而抢劫罪中则发生在当事人没有持有他人财物之前第三、侵占罪是当事人将其先前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从侵占行为实施过程中财物的占有状态上看,侵占罪中当事人的行为,并不会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抢劫罪中当事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则会使使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控制状态发生了变化。
其次,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当事人将为他人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且其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侵占罪还是抢劫罪,其犯罪对象都指向的是财物。而民法中对“物”的定义则是:“物是指当事人能实际控制、支配的,能满足人们生产及生活需要,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因此,借条中显示的金钱也属于物的一种。
本案中,仇某因借款向吴某出具了借条,而该份借条实际的占有者及借条上金额的所有者为吴某,仇某通过暴力手段欲抢回借条,表面上是抢回自己所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想毁掉借条,占有吴某的4万元钱。显然,仇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吴某已经占有的借条,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抢劫罪进行认定时,如果其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其尚未持有的一般财务,且其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产生于其未占有该财物之前,则应该依法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应认定为侵占罪。#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3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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