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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自杀身亡,依法应担故意杀人之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1-23浏览量:702

【案情】
    22岁的蒋某和20岁的周某(女)二人谈恋爱,但因周某家庭社会地位比较低,所以二人的恋爱受到了男方蒋某家长的强烈反对。
    蒋某是个孝子,不忍心违背自己父母的意愿,于是拿来了两瓶毒药,一瓶毒药是真的,另一瓶毒药是假的,蒋某把真的可以致死的毒药给了周某,自己拿着假的那瓶毒药。蒋某对周某说:“既然我们今生无缘再一起,那我们就一起喝下这毒药,那么我们就可以相约来世了。”周某觉得自己很是幸福,能与自己心爱的男人一同死去,所以与蒋某一同各自喝下自己的那瓶毒药。
    毒药喝下去后,周某便毒发身亡,蒋某则苟且偷生。后周某的家人将蒋某高尚法庭。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蒋某让周某一起自杀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般人都不会轻易自杀,尤其是对于一个成年人而言,其理应知道自杀意味着生命的结束。通常情况下,别人教唆周某去自杀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20岁的周某已经成年,具有自己的辨别能力,有自由选择死与不死。本案中,周某却因蒋某的教唆自杀而死亡,因此蒋某教唆周某自杀已经具有间接正犯标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
 
    第二,间接正犯是指间接实行犯利用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犯罪目标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成立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利用威逼、欺骗等手段使对方成为自己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二是利用权力组织让对方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棋子或者是工具,进行随意的调派和使用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本案中的间接正犯属于第一种情况,蒋某是利用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周某是自己的犯罪工具。蒋某欺骗周某说要与其一起殉情,蒋某欺骗周某使周某对自杀的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所以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虽然当事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当其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使受害人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时,其行为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3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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