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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害人安某因赌博输给被告人蓝某12万元的赌债,蓝某向其多次索要,未果,一气之下,蓝某率领张某、谢某、李某三人来到安某的家中,强行将安某带至蓝某家中的地下室内,并给安某的妻子打电话,称如果三天内不还钱,就砍掉安某的右手。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应该以何种罪名给蓝某定罪,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评析】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采用的方法都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同的是绑架罪的要件还包括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实际不存在债务,如果行为人以杀害被害人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若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威胁,则成立绑架罪;若直接向被害人本人作出威胁,则成立抢劫罪。
【总结】
具体到本案中,蓝某因索要赌债而率领众人将安某强行带至地下室,侵犯了安某的人身自由权利,后又以砍掉安某右手为威胁,向安某的妻子(第三人)索要钱款,构成绑架罪,应当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2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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