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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花某一家住在被害人68岁的陈某楼上,2013年3月13日下午3时许陈某因陈某年纪大了怕吵,嫌弃花某的小女儿在家里蹦跳发出的声音太响,故而上楼与花某交涉从而发生口角,随后两人便开始互相拉扯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花某将陈某推得往后退,致陈某仰面倒地。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发第二天被告人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3月22日陈某因脑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分歧】
本案的被告花某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花某虽然推倒了陈某,但其对陈某的死亡不在其预见范围,主观上只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花某推倒陈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导致致人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
【评析】
花某推倒陈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区别主要在于其犯罪主观方面即是犯罪故意还是过失的。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是应当可以预见的,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其行为主观上是不希望有危害结果或者悲剧发生。
本案中,花某将陈某推倒时虽不存在伤害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应知晓陈某是68岁的老人,其推倒陈某的行为很有可能会伤害到陈某的身体致使危害到陈某,而其放任自己的行为最后还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花某定罪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0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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